记者 杜涛 6月18日,针对近期热议的“倒查30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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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30年”是指枝江酒业在近日被税务部门追缴从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值得关注的是,1994年消费税刚刚设立,距今已经30年。
6月13日晚间,维维股份(60030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枝江酒业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合计约为8500.29万元。若公司承担补缴上述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
同时,维维股份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应收枝江酒业欠款1.23亿元已经全额计提坏账,若有关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实际发生,将直接在枝江酒业欠付公司的1.23亿元款项中予以抵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表示,从税法角度,税务机关没有理由去特定地追溯30年。历史上看,一般的稽查年限最长是10年,这和财务资料的保管要求是相关的,超长期追征会带来执法上的难度,也不经济。
叶永青认为,从加强税务征管的角度,叠加审计监督和信息技术的强化,税务机关越来越有可能在征管过程中发现历史问题。对于历史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处理,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目前的规定,对于偷税是无限期追征,是因为对于偷税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征纳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的不对称,如果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容易纵容偷税行为。
此前,全国范围内也发生过多起追缴案例。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披露,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美饰家家居有限公司在2003年7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288.88万元。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88.8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288.8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岳阳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385.33万元。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880.3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161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叶永青认为,不能仅仅关注有没有超长期地追征,而是要看具体每个案件的情况,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严格地限制追征。监管部门把每一个案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处理,区分故意的行为和规则缺失造成的少缴税款,才是真正的公平。而且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已经在合法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成功地用追征期抗辩,不少税务机关,比如深圳也有主动适用追征期的情况。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叶永青表示,对于偷逃抗骗税收行为,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征管体系下,既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股票基本条件,也有制度设计在现实条件下的正当性。当然,未来征管法的修订是否会通过强化征管能力缩短追征期限值得讨论。